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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流程

一、委托与受理 
(一)书面形式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目的、要求,需要鉴定或评估的内容、范围以及必要的背景说明材料,并提供所需的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二)本技术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本鉴定机构将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的,本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咨询)委托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组成司法鉴定专家组
1、接受委托后,中心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选定至少2人(含2人)以上单数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组;所选司法鉴定人应包括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和知识产权法律专家。
2、鉴定组成员具有应当回避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对于法院委托的民事案件,将预选司法鉴定人名单(包括专家姓名、单位及职称)提交至法院,由法院征求各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将结果通知我公司。
三、勘验、检测或技术信息检索(必要时)
1、如需对相关信息进行检索或对产品进行检验或检测,鉴定组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取得检索、检验或检测结果。
2、如鉴定工作需进行现场勘验,在与委托方协商约定后,派出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并做好现场勘验记录。
3、如委托方、当事人要求陈述意见,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如鉴定组认为需要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及时与委托方联系;原则上,各方当事人应同时到场,分别陈述。
四、专家组研究分析
1、在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时,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应不具备法律要求回避的情形并对鉴定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2、在鉴定过程中进行实时记录,鉴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如果意见无法统一,允许司法鉴定人保留不同意见。
五、完成和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1、鉴定组指定专人撰写《司法鉴定意见书》初稿;征求司法鉴定组全体成员意见后进行修改,并送中心复核,完成司法鉴定意见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符合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意见书由司法鉴定人和鉴定复核人签名或者盖章,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并加盖中心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中心存档,按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的约定发送给委托人。
3、鉴定期限:本机构将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起30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特殊的,将适当予以延长。委托人请求加急完成鉴定,可在缴纳一定加急费用后,本鉴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完成鉴定事项,特急10个工作日完成。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六、出庭质证(必要时) 
委托方要求出庭质证的,由中心委派不少于2名鉴定组成员按时出庭质证,对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给予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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